宜蘭縣政府為加速本縣農業發展,促進現代化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推廣農產文化,特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暨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七條規定,設置宜蘭縣農業發展基金。
收入
一、由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農業用地變更依規定應繳交之審查費及回饋金。
三、申請核發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許可承受耕地證明申請書之審查費。
四、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審查費。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支出
一、辦理農地管理所需相關費用。
二、辦理農民購置新型農機、設備所需價款之補助。
三、辦理農業相關活動費用。
四、辦理農業推廣、農業研究、實驗及技術改進所須之補助。
五、提供資金協助農、漁民團體從事發展農業、建設農林、照顧農、漁民所需之費用。
六、其他與本基金之運用有關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