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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山胞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該原住民雖可預期取得土地所有權,但仍有其不確定性,為避免農舍與農地產權發生分離之情事,仍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依法申請興建農舍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