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開關
一、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二十位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共同在一筆或數筆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二十棟以上之農舍。 二、 爰各起造人於單獨所有區塊興建農舍,自不符集村農舍集中興建原則。參與集村興建農舍之總建築面積應完整連接,不得零散分布,農舍間應無夾雜維持90%供農業生產使用之農地,另建築基地內之農舍配置須與應設置之公共設施整體考量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