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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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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究係以有效耕作面積抑或謄本登載面積為依據?

日期:109-01-08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旨揭有關農業用地面積之疑義,係指依法辦理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面積為準。爰係以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所登載面積為準。

上版日期:1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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