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FAQ

列印[另開新視窗]

興建集村農舍設置地下層者,其面積應如何計算?

日期:109-01-09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興建集村農舍應配合農業經營整體規劃,符合自用原則,於農舍用地設置公共設施;其應設置之公共設施如附表。」依本辦法附表規定,集村農舍應設置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及社區公共停車場;次查本署96年8月24日營署綜字第09600412801號書函略以:「集村農舍各戶停車位及社區停車場應於法定空地設置,尚無法由地下層留設停車空間替代。」先予敘明。
二、 有關集村農舍地下層,本署95年10月5日營署綜字第0950049232號函已說明「…『地下層』計算,在集村興建農舍係指不得超過該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面積乘以建蔽率,…。」而該地下層空間能否做為停車空間1節,如該停車空間屬依前揭規定及本署函示設置之停車空間以外另行增設者,與該辦法現行規定尚無不可,惟仍應依本辦法第9條2項第2款規定「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農舍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得免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辦理,即屬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者,方得免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

上版日期:109-01-09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