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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或公司行號可否申請興建農舍?
日期:109-01-06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次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農舍興建須為無自用農舍之農民,且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故規範之對象係為自然人。
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用詞定義:「祭祀公業: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並非屬前述所稱之自然人,自不得申請興建農舍。
爰祭祀公業、公司行號、法人等均非自然人,不符合申請興建農舍應為農民之認定。
上版日期:
10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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