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FAQ

列印[另開新視窗]

有關農地上存有農業資材室或管理室等農業設施,該筆農業用地擬申請興建農舍?

日期:109-01-09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9月20日農水保字第1061808120號函釋

一、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農舍係為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輔助及便利其農事生產工作,兼具居住之自用建築物,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之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
二、 106年6月28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一,基於農舍可涵蓋農業資材室與管理室等2種農業設施之功能,故應儘量維持90%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生產面積完整性,爰規定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興建農舍者,不得申請興建農業資材室與管理室。
三、 又農業設施係為輔助農業生產或經營,於農業用地申請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須有農業生產之事實,且應與該坐落用地之生產使用行為相連結,具相容使用之性質,始可設置。如提出農舍申請前業核准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二者須同時配置考量時,自應優先適用農舍之配置規定,建議應由申請人依農舍配置規定,據以調整符合規定辦理之。基於農舍可涵蓋農業設施之功能,以及維護百分之九十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之完整性,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應確依農業用地之實際經營使用需求,整體規劃農舍使用空間(得含農業資材與管理空間)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並配置於10%之農舍用地面積內。

上版日期:109-01-09

  • 相關檔案
    1. 1060920農地已有資材室申請興建農舍用地面積如何計算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