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略以,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且基於農業用地上申請興建農舍係屬特許,如土地所有權人已先申請興建農舍,除農舍用地面積外,其餘用地應為農業經營用地且供農業生產使用,始符合農舍用途意旨。
二、 另查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9條,訂有休閒農場得設置之休閒農業設施,該等設施非屬「農業生產使用」之相關設施。
三、 爰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經營用地,不宜設置與一級農業生產使用無關之休閒農業設施,以符合農業用地准許興建農舍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