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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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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套繪管制之條件及程序為何?

日期:109-01-09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依變更後之土地使用規定管理,農舍用途宜配合變更。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將農舍用途變更為非農舍使用後,其配合耕地得一併解除套繪管制。
二、 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配合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調整套繪管制範圍,如屬配合耕地,得逕為解除套繪管制。
三、 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0.25公頃以上,所稱比例符合法令規定者,為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農業用地面積之10%,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不得低於農業用地面積之90%,農業用地面積不得低於0.25公頃,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自使用執照刪除。
四、 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者,以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前後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為對象;農舍坐落地號或提供興建農舍所有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均得提出申請;檢討項目無涉農舍本體結構安全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得免由建築師簽證;農業用地經解除套繪管制者,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將解除套繪管制之所有地號清冊,囑託地政機關塗銷註記。

上版日期:1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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