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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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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可否於共同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開挖地下停車場空間?

日期:109-01-09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興建集村農舍應配合農業經營整體規劃,符合自用原則,於農舍用地配置公共設施,該公共設施項目即包含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及社區公共停車場等,爰集村農舍各戶停車位及社區停車場應於農舍用地配置,尚無法由地下層留設停車空間替代,故應無再於共同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開挖地下室作為各戶單獨使用之停車空間必要。

上版日期:1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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