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FAQ

列印[另開新視窗]

農地因都市計畫劃設之故,以致分屬都市計畫土地與非都市土地,不得合併為單一筆土地者,得否以分割前面積申請或可合併面積申請?

日期:109-01-08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此所稱「該宗」農業用地,係指土地登記之單一筆地號農業用地而言,若有毗連2筆地號以上農業用地者,應先辦理合併為單一筆地號農業用地,且其面積在0.25 公頃以上者,始得申請,以利農業用地管理。
二、 惟依內政部營建署95年4月10日營署綜字第0950016166號函所述,不同地段、使用分區而毗鄰之農地即不得合併為單一筆地號,係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相關法規中規範。

上版日期:109-01-08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