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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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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簿謄本上以「調解回復所有權」登記為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其土地取得時點如何認定?

日期:109-01-08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調解回復所有權」係指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經調解回復所有權所為之登記,亦即將原自始不存在之所有權權利變更登記塗銷,並回復原有權利狀態之登記,非屬所有權之移轉登記。
二、 故採「調解回復所有權」為登記原因所為之塗銷登記者,應回復該所有權人原取得所有權登記之狀態,其取得時點應按原取得時點加以審認,而非以該調解回復所有權之登記日期為準。
三、 爰土地登記謄本上以「調解回復所有權」原因登記為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該土地所有權人取得農業用地之時間 ,應以原取得土地時點為準。

上版日期:1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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