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開關
一、 有關申請興建農舍土地取得時點疑義,應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認定,其土地取得時點除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係以原因發生日期認定外,其餘則以登記日期為基準。 二、 分次取得土地持分者,不論分次取得之單次面積是否達0.25公頃,皆應以該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