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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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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取得部分持分土地,其土地取得時點如何認定?

日期:109-01-08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有關申請興建農舍土地取得時點疑義,應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認定,其土地取得時點除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係以原因發生日期認定外,其餘則以登記日期為基準。
二、 分次取得土地持分者,不論分次取得之單次面積是否達0.25公頃,皆應以該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認定之。

上版日期:1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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