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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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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之土地,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為共有,於該條例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之適用規定?

日期:109-01-08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已明定為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而耕地之法定範圍係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爰其他非屬法定耕地範圍之農業用地,如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等,均不適用。
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前段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經查都市計畫農業區田地目土地納屬耕地之規定於農業發展條例92年修正時已廢除,爰申請興建農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上版日期:1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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