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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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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若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但書規定辦理分割者,須否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未經解除套繪不得辦理分割之限制?

日期:109-01-09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已興建農舍之耕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得辦理分割,惟仍須符合同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即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且不得解除套繪管制。
二、 另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縱使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分割,若其為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按理應受同條例第18條第4項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限制,否則將產生徒有農舍卻無供農業經營用地之不合理現象。

上版日期:1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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