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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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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得否依據獸醫師法規定發給獸醫診療開業執照?

日期:109-01-09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有關獸醫師以農舍為開業地點,得否核發開業執照,按獸醫師法第17條規定,私立獸醫診療機構之開業,由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同法第18條規定:「前條申請人或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二、經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者。三、已領有開業執照者。」爰獸醫師申請核發開業執照,係以其是否具備獸醫師資格為斷,不論其開業地點是否違反相關土地使用規定。又倘經查獲獸醫師於農舍執業,如其未違反上揭獸醫師法第18條規定,尚不得撤銷其開業執照。
二、 查農舍係為農業經營而存在,農業發展條例(下稱農發條例)第3條第1款明定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爰農業之經營應與前揭行為具相當關聯性。次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一規定農舍之許可使用細目為「農舍及農舍附屬設施」、「農產品之零售」、「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零售」及「民宿」等四項。
三、 獸醫師於農舍內從事獸醫診療行為,與上揭農發條例第3條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一規定不符,爰如有於農舍內從事獸醫診療行為,地方政府得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上版日期:1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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