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開關
一、 有關申請興建農舍土地取得時點疑義,應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認定,其土地取得時點除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係以原因發生日期認定外,其餘則以登記日期為基準。 二、 爰無論如何處分其土地,無論分割或合併後之面積有無增減,均以申請地號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登記日期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