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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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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興建後須滿5年始得移轉之時點如何計算?

日期:109-01-09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5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二、 爰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者(新農地),應滿5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而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者(老農地),則不受5年移轉之限制。
三、 有關5年之起算點以原取得農舍使用執照之核發日起算。

上版日期:1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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