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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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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森林法公告之保安林、自然保護區等得否申請農舍?

日期:109-01-09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依森林法2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安林經營準則」第8條規定:「保安林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伐採:一、更新、撫育上所必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二、為增進保安林功能所必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三、遭受病蟲害、風倒、火燒、枯損及其他災害之竹木必須伐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四、政府為搶修緊急災害或國防安全所必要者。五、為林業試驗研究必要者。六、公用事業、公共設施、公共建設、探礦、採礦或土石採取用地無法避免之障礙木,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上揭規定就依森林法公告編入之保安林土地使用定有範圍,惟並未包含農舍。
二、 森林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保安林之經營管理,不論所有權屬,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保安林係依森林法第22條所揭示之國土保安目的而編定,故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編入為保安林之土地理應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三、 依法編定保安林之非都市土地,若經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者,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情形,自不得興建農舍;非編定使用為「國土保安用地」者,興建農舍有違「保安林經營準則」第8條所定得經營使用之範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自亦不得申請興建農舍。
四、 另都市土地保護區及農業區內之保安林地,亦應為相同之處理。

上版日期:1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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