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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強制信託之農業用地,於塗銷信託登記回復為委託人所有後,應以該農業用地辦理信託登記前之取得時點為基準。 二、 前開釋令僅及於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強制信託者,其他原因辦理信託者,其土地取得時點之認定,應依農委會101年6月29日農水保字第1011865000號令規定辦理,亦即應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登記日期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