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FAQ

列印[另開新視窗]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強制信託之農業用地,於塗銷信託登記回復為委託人所有後,以該農業用地辦理信託登記前之取得時點為基準?

日期:109-01-08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強制信託之農業用地,於塗銷信託登記回復為委託人所有後,應以該農業用地辦理信託登記前之取得時點為基準。
二、 前開釋令僅及於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強制信託者,其他原因辦理信託者,其土地取得時點之認定,應依農委會101年6月29日農水保字第1011865000號令規定辦理,亦即應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登記日期認定。

上版日期:109-01-08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