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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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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村興建農舍施工期間,未取得農舍使用執照前,變更起造人之處理原則為何?

日期:109-01-09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起造人死亡時,其繼承人願意以原規模繼續辦理相關事宜者,得逕為變更起造人,免再審查其興建資格條件。
二、 繼承人無意繼承興建權利,其尚未取得建造執照時,得以提出修正計畫方式,扣除興建戶數及提供興建農舍面積,免再重新審理農民資格;其已取得建造執照或已施工者,修正計畫中除扣除興建戶數及提供興建農舍面積外,應辦理變更起造人及變更設計,已興建中農舍應予拆除,且扣除之建築基地應恢復農業使用,惟仍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案件如水土保持計畫申請中或尚未完工者,應辦理水土保持計畫變更。
三、 非屬繼承之變更起造人,其集村興建農舍之棟數與農舍建築基地面積並無改變者,逕審查變更起造人之興建資格條件,其資格條件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其建築執照已核准部分,維持原核准條件審查。
四、 集村興建農舍之棟數與農舍建築基地面積已有所不同者,則應以重新方式辦理。

上版日期:1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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