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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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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是否得作為經營特定寵物業使用?

日期:109-01-09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農業用地准許興建「農舍」之制度,按其立法意旨,其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需求之建築物,以便利其農事工作。
二、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農舍許可使用細目包括「農舍及農舍附屬設施」、「農產品之零售」、「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零售」及「民宿」等四項。
三、 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所稱寵物業,指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之業者。該項目之經營使用目的似與上開規定許可使用細目農舍及農舍附屬設施未符。

上版日期:1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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