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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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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興建農舍,可否以多筆土地合併計算超過0.25公頃即可?

日期:109-01-08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所稱「該筆」,係指單一筆地號,單一筆地號面積須超過0.25公頃,不得以多筆相毗鄰地號土地合併計算。
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102年7月1日修正時,考量該「宗」之用語雖符合地政相關法規(指一筆地號土地),惟易與建管相關法規之該「宗(得多筆地號土地)」混淆,爰修正為該「筆」,以兼顧申請興建農舍時需辦理地政、農業與建築管理審查之特殊性。
三、 爰無論係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前後取得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均僅得以單一筆地號申請,不得多筆土地合併計算,惟倘為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者,則不受面積須達0.25公頃之限制。

上版日期:1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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