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2月30日農企字第1030012942號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6月20日農企字第1080225180號函
認定基準
一、有固定基礎
(一)應申請容許使用及建築執照:具建築法第4、8條規定之建築構造(含牆壁、樑柱、屋頂及地板)之建築物。
(二)應申請容許使用但免申請建築執照:
1.非屬建築物之平面型設施:如曬場、農路、水產養殖管理設施之轉運及操作處理場。
2.部分農業設施內部。雖有鋪設水泥地板,但以鍍鋅錏管等為主要支架,並僅附蓋塑膠布、遮陰網或防蟲網;或雖有頂蓋、支架,但無密閉式外牆,屬開放性之生產設施者。
3.應申請容許使用,但免申請雜項執照:如養殖池、循環水設施、農田灌溉排水設施及污水處理設施等,非屬建築法規定之雜項工作物。
二、無固定基礎:得免申請容許使用及建築執照
(一)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如鍍鋅錏管或水泥桿(柱)搭建,請農業設施內部無鋪設水泥地板。
(二)無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承載建築物(包括屋頂、樓地板、承重牆壁、樑柱)之重量,而設計之版基礎、樁基礎或墩基礎等基礎溝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