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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出哪些農業生產佐證資料?
日期:109-01-06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須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至少二年,提供文件如下:
一、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證明文件。
二、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之證明文件(不含休耕給付)。
三、繳售公糧稻穀之證明文件。
四、接受農政相關補助計畫之證明文件(不含人力培訓類)。
五、銷售自產農產品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最低額度以每0.1公頃農產品銷售每年30,600元為基數,再依申請農業用地之面積倍數調整。
六、農產品通過有機、產銷履歷或優良農產品驗證,或取得產地證明標章等有效期間內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證明文件。
上版日期:
10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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