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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興建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辦理,該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爰「公用事業設施」、「戶外廣告物設施」、「私設通路」、「再生能源相關設施」、「溫泉井」等非農業使用設施不得設置於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經營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