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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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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違規填土之認定標準

日期:109-09-29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1.基於土壤為天然化育形成,農耕行為應以適地適種為原則,故為確保農業生產環境,並避免地下水或土壤汙染,農業用地填土之來源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
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或其他有害物質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行為人之使用目的與手段,考量當地客觀環境條件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需利用外來土壤予以改良,倘非依上開規定辦理農地改良或回填無法認定來源之物質,即違反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等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應依法予以裁處。

2.營建剩餘土石方、爐石(爐渣),其不得作為農業用地填土來源,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5月30日農企字第1080219209號、104年3月23日農企字第1040209517號等函釋在案。

上版日期:10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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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90813農委會函釋-農地違規填土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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