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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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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集村農舍之農舍用地,得否保留部分農地供農業生產使用?

日期:109-01-09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各起造人所持有之農業用地,經計算出農舍建築面積之總和後,該總和即為集村興建之全部農舍用地面積。惟農舍擬坐落之該筆或數筆相毗連農業用地面積倘大於全部農舍用地面積時,尚得保留部分農地供農業生產使用。
二、 該保留供農業生產使用之農地應分割為獨立地號,位於整體農舍配置之週邊,不得與農舍互相包夾,且不得變相作為集村農舍住戶之公共設施。

上版日期:1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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