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農舍」之許可使用細目包括「農舍及農舍附屬設施」、「農產品之零售」、「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零售」及「民宿」。綜上,農舍之使用如經認定非屬上開列舉之許可使用細目之適用範圍者,即不符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之規定。
二、 至農舍可否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4月18日農輔字第0910119781號函說明三釋示:「農舍興建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係為照顧農民因從事農業經營所需,而允許無自用農舍者於自用農業用地上興建之特殊規定,因此,農舍之興建應與農業經營有密切之關聯。農舍容許使用項目可供農產品之零售、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零售,而此處所稱之買賣僅限於零售買賣,不宜擴大解釋為農產品、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常用品批發買賣場所,否則將與政府因農業經營因素准予農民興建農舍之目的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