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開關
一、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得申請專案核准分割規定,僅適用耕地,故集村興建農舍之專案分割,亦以於耕地上興建集村農舍者為限。 二、 提供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部分涉及產權移轉,不論分割為單獨所有或維持共有,應由起造人出具共同協議書,併同集村興建農舍申請案提出。 三、 專案核准分割時點,為在申請人請領使用執照前,再檢附共同協議書、分割配置圖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