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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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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山坡地興建農舍,其坡度與配置之規定為何?

日期:109-01-09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用地可供作為興建農舍用地之辦理原則,得回歸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一、 有關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及集村各起造人之配合耕地,其平均坡度超過30%以上之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用地,得回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2項規定「……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55%者,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30%且未逾55%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不得配置建築物。」辦理,即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30%且未逾55%者,就興建個別農舍之農業用地或集村農舍座落之農舍用地而言,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就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配合農地可興建農舍之面積而言,得納入農業用地計算10%。
二、 另上開建築技術規則第262條第3項規定略以:「…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30%且未逾55%者,…,不得配置建築物。但因地區之發展特性或特殊建築基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持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適用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有一筆農業用地之平均坡度如下圖
農業用地面積=(A+B+C)區面積≥0.25公頃
農舍用地面積=(A+B)區面積×10%
農舍應配置於A區

上版日期:1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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