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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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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應滿二年,應如何認定及二年應如何計算?

日期:109-01-08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查其意旨為:「申請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及其戶籍登記,不論其土地取得或戶籍登記先後,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兩者均應滿2年,其登記時間以採持續性為準不能合併計算。」
二、 戶籍登記,以戶籍單位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之日期為起算點。
三、 例如申請人設籍於新竹市,農業用地坐落於新竹縣,即不符合同一直轄市、縣(市)之規定。又如原設籍在新竹縣一年,將戶口遷至新竹市半年後,再遷回新竹縣一年之情形者,因無持續二年,亦不符合規定;但如果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不同鄉鎮市區遷籍,因仍屬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則可併計。

上版日期:1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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