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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項第21款規定:「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二、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款規定,20位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共同在一筆或數筆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20棟以上之農舍。但離島地區,得以10位以上之農民提出申請10棟以上之農舍,並共同於於農舍用地設置公共設施,應屬建築技術規則所稱之集合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