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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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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上之農舍,設立公司經營肥料零售業等事業項目,是否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

日期:109-01-09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且無第五條所定情形者,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三、農業用地上興建有農舍,並檢附農舍之建築執照。」又同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農業用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一、農業設施或農舍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是以,農業用地興建有合法農舍,並檢附農舍之建築執照,且該農舍係依原核定用途使用者,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二、 次查本會102年12月20日農企字第1020240577號函釋說明,農舍於自用前提下,得附帶經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所列農牧用地之農舍許可使用細目(包括農產品之零售、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零售等項目),該營利事業登記亦應與使用項目相關,始符合農舍用途使用。準此,農舍應以自用為主,若依公司法作公司設立登記,即賦予該處所得作為公司法人使用,自與上開農舍之自用原則有違,難謂依核定用途作農業使用。

上版日期:1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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