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開關
一、 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變更起造人時,除為繼承且在施工中者外,應依第2條第1項規定辦理;施工中因法院拍賣者,其變更起造人申請面積依法院拍賣面積者,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取得土地應滿二年與第三款最小面積規定限制。」。 二、 如為繼承且已在施工中者,免重審農民資格。 三、 如為繼承,雖取得建造執照但尚未申報開工者,須重審農民資格。 四、 施工中因法院拍賣者,須重審農民資格,惟不受土地取得應滿2年及農業用地面積應不得小於0.25公頃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