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同一筆農業用地範圍內,如有河川、道(通)路或設施,農舍用地及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所規劃或已設置之道(通)路與設施物,得否計入農業經營用地面積內,原則以該道(通)路與設施物是否確供農業使用或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依其申請目的採個案事實審認。
二、 農業用地如因現有道路(該道路係無償提供公眾使用者)、公共溝渠或河川通過,或建築線指定致退讓部分屬公眾通行使用者,得先扣除上開使用面積後,再予計算農舍與農業經營用地面積。
三、 無上開情形者,自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計入農舍附屬設施,並應依同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納入農舍用地計算。
四、 申請之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所登載面積若有超過0.25公頃者,符合興建農舍之形式要件,惟計算農舍面積時,應先扣除道路所占面積後,再計算10%農舍用地面積,例如:農業用地面積2500㎡,既有道路面積500㎡,得申請之農舍用地面積﹦(2500-500)×1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