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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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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保護區原供森林使用得否申請興建農舍?

日期:109-01-08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5條規定,都市計畫保護區屬得興建個別農舍,不得興建集村農舍之區位。
二、 次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略以:「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十六、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依法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且未停止其使用者,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未停止其使用。…」。其意旨係為保障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土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農民實際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所做農業使用,基於便於就近從事農作生產提供工作及居住場所,始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三、 參酌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農業使用之定義,考量森林及保育與實際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無關,爰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排除。

上版日期:1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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