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審查申請人是否有無自用農舍,申請人應檢具:
(一)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二) 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三) 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等文件,以供查核。俾以審查申請人是否無自用農舍之規定。
二、 至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築物,應請建築物所有權人先辦理『建築物第一次登記』或補辦建築物『使用執照』,並於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欄註明用途,以釐清是否為『農舍』,先予敘明。
三、 依內政部102年2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1219號函說明一略以:「按依民法第66條規定,建築物與土地分屬個別獨立之不動產,故尚不得因其坐落基地為公同共有,即認其所有權亦為該土地全部公同共有人共有。」,是以本案公同共有農地上已存在之房屋,宜先釐清其所有權人為何,如經確認非申請人所有及其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經查明其名下確無農舍,並符合前項所敘各項審查要件者,尚得審認其確無農舍,得申請於其名下他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