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FAQ

列印[另開新視窗]

合法農舍申請增建,應否重新辦理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審查?

日期:109-01-08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6款規定略以:「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第2條第1項資格,…。」,爰農舍辦理分期興建者,其申請人如為原申請人,自無須重新審查其農民資格條件,如若非原申請人,則須重新審查其農民資格條件。
二、 另該規定所稱「分期興建」,依內政部營建署函釋,係指建築法第9條規定之「新建」及「增建」等建造行為。
三、 如涉水平增建,審查時應請注意該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有關「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之規定。

上版日期:109-01-08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