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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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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道路徵收農地致使未足0.25公頃者,得否就剩餘面積申請?

日期:109-01-08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4條,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配合政府興辦公共事業得準用本辦法第3條申請興建農舍之規定,惟其係基於農舍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而非以保障其居住權利為主,且本條例修正前後取得農業用地之差異,係法律賦予之,而其授權辦法明文規定對於徵收案件,得賦予修正前取得之農業用地相關補償措施,爰對於修法後取得之農業用地,不論是否已興建農舍者均無法適用之。
三、 爰如無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但書及第4條第1項之適用者,其單一筆地號面積如不足0.25公頃,無論原因為何即認屬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中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之規定未符。

上版日期:1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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