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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農舍許可使用細目包括「農舍及農舍附屬設施」、「農產品之零售」、「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零售」及「民宿」等四項。農舍雖得以經營農作物生產資材之零售販賣,惟揆諸農舍興建立法精神,係強調「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是以若其經營者非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出租他人經營者,則不符農舍應供自用之原則,與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允許農業用地得興建農舍之立法目的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