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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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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經法院拍賣,其投標人資格是否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日期:109-01-08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農業發展條例」,主要在落實「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之政策目標,因此在農舍興建規定上,於該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而申請興建農舍者,應予必要限制,以為配套措施,而於該條例第18條第5項授權內政部會同本會,對於在「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後取得農業用地,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俾據以辦理其立法意旨明確規範申請人條件,應為「無自用農舍者」。故經法院拍賣之興建中農舍或興建完成之農舍,其投標人資格亦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二、 農業發展條例立法意旨明確規範申請人應為「無自用農舍者」,經法院拍賣之農舍,其投標人資格亦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故如同一人因拍賣而同時取得二棟以上之農舍,其與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及農地管理政策並不相符。

上版日期:1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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