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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 二、 查民法第850-1條,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期限為20年。 三、 倘農地所有權人已將農地設定農育權,對該農業用地並無實際使用之權,亦即,該農業用地已非供土地所有權人農業使用。 四、 爰該設定農育權之農業用地所有權人或農育權人申請興建農舍,自不符申請興建農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