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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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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及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持分比例規定為何?

日期:109-01-09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之規範意旨,係為避免農舍與其農業用地分由不同人所有,造成農地產權及經營利用之問題。故本會90年5月22日(90)農輔字第900122265號函說明二所稱農地與農舍移轉時不應有所有權人不同,即指上開農舍與農業用地不得分別移轉之情形。
二、 另前揭函釋有關農地與農舍移轉時不得有持份不一致之情形,係指在前開條例第18條第4項農地與農舍併同移轉原則下,因農舍與農業用地不得分開處理,持分自應相等,即持有農舍的比例與農地比例均應相同,始符合該條項規定之意旨。

上版日期:1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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