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FAQ

列印[另開新視窗]

申請興建農舍土地取得時點應如何認定?

日期:109-01-08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所稱取得農業用地,應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認定之,除下列情形外,其取得時點以登記日期為基準:
一、 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以原因發生日期為基準。
二、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農地重劃後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爰重劃後分配之土地,應以原有土地取得時點為基準。
三、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強制信託之農業用地,於塗銷信託登記回復為委託人所有後,應以該農業用地辦理信託登記前之取得時點為基準。

上版日期:109-01-08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