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開關
一、 共同持有持分之農業用地得參加興建集村農舍,申請人應取得全部共有人同意,並訂有分管契約,其可興建面積以申請人應有部分之面積計算,其餘共有人不得就其持分部分再提出申請。 二、 即共有之農業用地僅得申請一棟集村農舍,並非共有人得以該共有農業用地申請多棟集村農舍。 三、 若以全部共有人申請一棟集村農舍者,則無須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分管契約,可興建面積亦以該農業用地整筆面積1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