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76條規定授權訂定, 於64 年10月1日 訂定發布後期間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94年6月10日。
對於農業用地填土行為,農委會歷年函釋農業用地應作農業使用,農業用地填土應為作農業使用之目的,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有害物質,如爐渣(石)、底渣等,以確保農業生產環境,並避免地下水或土壤汙染。倘農業用地有回填上開不得填放之物質,或有堆置廢棄物情形,於土地使用管制方面,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規定,即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為將農業用地之土質原則納入本細則明定,爰擬具「農業 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之2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