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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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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擋土牆之核照,應否以該農舍基地為核發範圍?

日期:109-01-08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農業用地申請興建之農舍,附屬設置圍牆,應係屬農舍之附屬設施,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1款已明定,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農舍用地面積範圍為限。
二、 內政部營建署89年12月12日(89)營署建管字第47774號函說明略以:「(1)修法前已興建之農舍圍牆,於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內,應准予補辦雜項執照後,或依其使用執照上登載已提出圍牆竣工圖,據以辦理查核發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2)農業用地週邊,原則上不得興建與農業經營無關之圍牆,惟因基於農業經營管理之特殊需要,有須於農業用地週邊興建圍牆,各縣市政府應將其視同農業、畜牧及養殖設施之一部分併同容許使用申請案辦理。」。
三、 有關農業經營需要,於具有地形落差之農地上興建農舍,其擋土牆之申請,如係為配合農舍興建之需要,經建管單位依據建築相關法規審認,應於農地周邊施作擋土牆,以防止土石崩落及避免水土流失,並准其辦理農舍附屬設施擋土牆之雜項執照者,得認定係屬配合農舍興建之附屬設施,而無須另行補辦擋土牆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文件。惟若因違法填土造成之地形落差,該擋土牆設置之合理性則不無疑義。爰須依該擋土牆之設置目的、需要與否、是否在10%農舍用地面積範圍內及是否符合農業經營需要加以審認。

上版日期:1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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