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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二、 爰以集村方式申請興建農舍,無須符合0.25公頃面積之規定,亦無最小農業用地面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