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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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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應為0.25公頃之規定?

日期:109-01-08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二、 就農業用地0.25公頃之面積標準,係以往政府從事農地重劃時規劃標準農地坵塊之主要考量,且從臺灣農家經濟調查報告及農業所得資料等計算耕耘機作業效率結果,0.25公頃亦為一較理想之農業經營面積,故對新加入農業生產者,要求擁有必要之農業經營面積,始可申請興建農舍,俾減少農業環境之破壞,係維持優良農業生產環境之必要措施,尚稱允當。且農舍興建管制愈寬,則申請者將大量增加,於小面積農地上零星興建以家居為主之農舍,不僅增加水電、道路等公共建設之投資,且排放之廢污水,車輛進出之廢氣排放等,都將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產安全衛生。
三、 考量必要之農業經營面積及減少破壞農業環境之目的下,對於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日後取得農地,申請興建農舍之基地面積訂有0.25公頃之限制,以防止財團投機炒作農地或一般人零星濫建農舍之情形發生。

上版日期:1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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